桃園律師案例事實審法院所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構成要件解釋及沒收範圍之認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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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事實審法院所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構成要件解釋及沒收範圍之認定上訴
日期2026-05-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法第38條第2項所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沒收,係指具有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作用之關聯性犯罪工具而言,藉由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並未預設「專供」犯罪使用之要件,自不以其是否僅為本次犯罪使用者為限。至於相關犯罪物在具體犯罪實現,具有如何之關聯性,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之範圍。又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固定有過苛調節條款,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本性,並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惟此亦係屬事實審法院得就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尚不得以法院未適用該項寬典不予宣告沒收或酌減,即指為違背法令。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已載敘扣案之三星S系列手機為上訴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第一審判決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無違誤,應予維持等旨。核諸卷證,並無不合,且已審酌應予沒收而無過苛之情事。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審維持第一審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判決違法、不當云云,係誤解法律之規定,且係就原審沒收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依憑己意所為之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