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1148條之1之旨趣、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及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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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1148條之1之旨趣、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及個案認定
日期2026-05-16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52號民事判決要旨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之被繼承人葉0堂於民國102年12月4日即已書立自書遺囑,載明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被上訴人張0縈,足認葉0堂於未與張0縈結婚時,即已決定將上開不動產贈與張0縈。嗣葉0堂於103年10月17日與張0縈結婚,並將系爭不動產於103年10月28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3年10月17日)贈與登記予張0縈,不僅可節稅,更可交由張0縈續為居住使用或收益,核較符合葉0堂自書遺囑將該不動產贈與張0縈之本意及一般常情,難認葉0堂係因「結婚」始贈與張0縈上開不動產,亦無證據證明葉永堂係基於「該贈與係屬將來遺產之預先給付」之意,不得認屬民法第1173條所定因結婚而受之贈與。另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是亦無從依該規定,將張0縈受贈之系爭不動產認屬葉0堂所遺應繼遺產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之論斷,泛言矛盾或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由法院本於裁量權決定。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葉0萍已對張0縈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為由,陳明暫勿將系爭不動產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等語,並未聲請停止訴訟。原審未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依協商整理之爭點調查審判,核無違背法令情形。又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理由矛盾或證據調查不備。再者,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僅在規範繼承人對外債務清償責任之範圍,至於共同繼承人內部間遺產分割之實行,則仍視有無同法1173條規定之適用。本件既為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之訴訟,自與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無涉。均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