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共有物分割法院關於分割方案酌定應考量之因素 | ||
|---|---|---|---|
| 日期 | 2026-05-17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院依共有人之請求,以判決命分割共有物時,關於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可由法院依職權為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即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苟所定分割方法為不適當,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即非正當。查甲方案有應有部分最大之謝0未受分配,謝0卿、謝0明、謝0炎受分配面積、須支出補償金過高,及保留由謝0卿等5人共有之通路是否有減縮必要等疑慮,影響共有人權益,而有加以修正必要,均為原審所認定,顯見甲方案並非分割系爭土地之適當方案,且法院非不能參考現有地形、建物坐落現況、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及面積差額,再為修正以擬定適當分割方案,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逕以共有人未依限提出可行之新方案,衡量甲方案較乙方案合理,遽認甲方案為適當之分割方案,自有可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