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承攬人所請領款項若有重覆請款或虛報工項之溢領可主張返還或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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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承攬人所請領款項若有重覆請款或虛報工項之溢領可主張返還或抵銷
日期2026-05-1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應負返還其所受利益者,須受益者所受利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足構成。倘當事人間具有承攬契約關係,則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受領定作人給付工程款而受利益,固有法律上之原因,惟承攬人所請領之款項,經查核發現有重複請領或虛報工項之情形,該部分因不具備工作之對價性,有關「溢領」之款項,即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定作人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再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同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當定作人對承攬人有不當得利債權,承攬人對定作人有承攬報酬債權,二者皆為金錢債權,倘均屆清償期,定作人自得依前開規定主張抵銷。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池0顯2人勾結被上訴人,以提高預算單價、偽造修復單、重複請款等方式,使被上訴人溢領工程款210萬1390元等情,並提出附件所列相關資料為證,究竟被上訴人於他案有無上訴人所指上情,而有溢領工程款,因而對上訴人負不當得利債務之情?原審自應查明釐清。倘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不當得利返還之金錢債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581萬8755元之工程款債權,亦為原審所確定,兩者均為金錢給付(種類相同),如皆已屆清償期,上訴人是否不能為抵銷之抗辯?若得抵銷,二者互負債務在上訴人主張抵銷數額210萬1390元範圍內,依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原審未詳查細究,逕以上訴人所指溢領工程款之事由與系爭工程無關,不生被上訴人負有不當得利債務,遽謂上訴人所為210萬1390元之抵銷抗辯為不可採,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殊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