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借款返還與債之抵充 若有爭執 事實審法院應調查釐清 | ||
|---|---|---|---|
| 日期 | 2026-05-19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債之關係得因清償而消滅,清償人為清償數宗債務提出之給付不足消滅全部債務時,發生債務如何抵充之問題,清償人與債權人就此以抵充契約定之,非法所不許。又當事人之主張或抗辯究否真實,法院應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加以判斷。原審係認兩造於97年約定出售甲○公司所有之系爭土地,並以上訴人家族就甲○公司持股比例1/5計算上訴人家族應分得之系爭價金抵償兩造間之借款債務。而被上訴人主張:以甲○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所載價金2,339萬5,400元扣除增值稅493萬8,666元後為1,845萬6,734元,其1/5為369萬1,347元,係上訴人可得抵償數額等語。上訴人則抗辯:兩造約定以每坪75萬元計算上訴人家族應分得之系爭價金等語。似見兩造對於供抵償之價金數額有所爭執。則兩造間之抵充契約就供抵償價金之約定內容,攸關雙方債之關係究否得因清償而消滅,自應查明。而上訴人所舉證人乙○○證稱:其依被上訴人指示製作系爭103年1月29日借還款明細表,是被上訴人要其註記扣1,400多萬元等語;證人丙○○證稱:「以每坪75萬元價格來抵債,當時經過我的計算,可以完全清償王0惠對王0榮的債務,所以王0惠就與王0榮商量,王0惠回來跟我說因為賣地抵債之後,還比債務多一些,所以我就同意抵債」、「是民國97年初的時候,…每坪75萬元出售,我可以分得1400多萬元」等語。則上訴人抗辯是否全無足採,非無再為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查審認,復未敘明所憑依據,遽採被上訴人主張之系爭價金計算方式,謂上訴人家族應分得之系爭價金為369萬1,347元,不足清償上訴人於97年4月25日積欠被上訴人之借款本金1,481萬3,529元及利息769萬2,971元,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