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使用爐渣為混擬土材料而受有損害 其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及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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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5-21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自應調查被害人實際上所受損害,以決定加害人應賠償之數額。而民法第215條所稱「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其損害包括交換價值及使用價值之損害。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雖無當然拘束獨立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然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所由生之理由,如經當事人引用,則民事法院自不得恝置不論。原審係認久0公司承攬上訴人發包之系爭工程,並以中0公司提供之混凝土施作之,久0等2公司之負責人邱0鳳、張0田及中泰公司受僱人林0標知悉系爭工程不得使用爐碴,故意於送審配比資料經上訴人及監造單位審查同意後,在混凝土細粒料中摻入爐碴,致上訴人誤認施作用料符合送審配比而給付工程款,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致上訴人受有損害,惟系爭工程無拆除重建之必要,上訴人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以金錢賠償損害。而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混凝土係由水泥、粗粒料、細粒料、水及摻料按規定比例拌和而成,一經混合固化,其材料即無從分析;刑事判決認定使用爐碴為混凝土材料,會造成重大危害,除爐碴與天然材料之價差損害外,爐碴含有高量氧化鐵,遇水氣或空氣,就會生鏽進而膨脹。105年實地鑽心回來的圓柱體,經過4年的時間,109年勘驗時外表已經多處生鏽,也有些外表已經膨脹。系爭工程之爐碴混凝土,皆屬河川區所使用之混凝土,本即有大量水氣圍繞,加上臺灣地震多,水泥結構稍有裂痕,水氣入侵加上爐碴生鏽,更易加快生鏽崩壞等語,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為證據。似見上訴人主張摻入爐碴之系爭混凝土塊不能回復原狀,其所受之損害,除價差損害,尚及於使用價值之損害。原審復認目前爐碴使用於結構性混凝土仍有疑慮,乃未敘明上訴人上開主張及所提證據不足採之理由,遽謂上訴人僅得請求以扣除摻入爐碴使用量計算之價差,已有可議。
㈡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主張邱0鳳3人將摻有爐碴之混凝土施作於系爭混凝土塊,其數量為457顆等語,並提出105年0月00日○○○字第000號函為證)。而原審於113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其中不爭執事項㈦記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25號民事判決理由記載校0埔工程下游計有78顆30噸混凝土塊之粒料未摻有爐碴,則摻有爐碴之30噸混凝土塊有379塊」,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確認後再陳報」之意見,並未簽名確認。嗣並提出辯論意旨狀,表明「校0埔工程所使用混凝土摻入爐碴之範圍,為457顆30噸混凝土塊」之主張,有準備程序筆錄、辯論意旨狀在卷可憑。乃原判決仍將上開事項列為不爭執事項㈦,復未敘明上訴人上開主張何以不足採之理由,遽謂摻有爐碴之系爭混凝土塊為379顆,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有未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