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民間債權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 若有債務抵充如何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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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6-13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6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前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為民法第323條前段所明定;而該條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倘非債務人明知其債權人對該部分利息無請求權,仍基於抵充利息之意而為之任意給付,難謂已包含在內。查被上訴人於附表二編號51即108年2月12日前受領上訴人交付借款利息逾年息20%之部分,為上訴人所任意給付,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於事實審則抗辯:伊於附表二給付之款項皆為償還本金等語。似此情形,能否謂上訴人給付超過年息20%部分之利息,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之任意給付?此關涉本金抵付之範圍,自應究明。原審疏未查明上訴人依附表二給付利息予被上訴人之部分,有無屬任意給付,逕以上訴人為民間放貸業者,當無不知修正前民法第205條所定超過年息20%部分無請求權乙節,遂謂上訴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不得就該超過部分主張抵充本金,尚嫌速斷,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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