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法院如何看待當事人間聲明變更追加新訴相關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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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06-19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起訴就金錢或代替物為給付之請求,應表明其原因事實以特定訴訟標的,並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俾明確法院審判之範圍及當事人攻擊防禦之對象,暨預告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又當事人、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有其一發生變動或增加,即生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問題。而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究以該新訴代替原訴而為訴之變更,或以之合併於原訴而為訴之追加,倘有未明,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之。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係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未繫屬本院之共同被告不予贅敘)連帶給付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479萬16元本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7萬9,834元。嗣於原審主張其為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連帶給付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479萬16元本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7萬9,834元。其後又主張:上訴人使用系爭房屋、系爭土地均受有不當得利。則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主張基於上訴人無權占有其所有之系爭土地所生之不當得利請求,與其於原審基於上訴人無權占有其所有之系爭房屋所生之不當得利請求,兩者之訴訟標的既非相同,其先後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異,自屬於原審提起新訴。而被上訴人就該新訴究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其所為上述主張之真意為何,尚欠明瞭,自應查明。原審未予闡明,遽謂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地」之不當得利,廢棄第一審所為駁回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各105萬8,017元本息之判決,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