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事實審法院對於緩刑與否之裁量權與量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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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事實審法院對於緩刑與否之裁量權與量刑上訴
日期2026-06-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刑事判決要旨
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而緩刑乃非機構式刑事處遇,其目的在於使受有罪判決之人回歸社會時,能適應、重建與他人正常共同生活之再社會化。因此法院為緩刑宣告時,應就受判決人個人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後態度暨身心狀況等相關情狀,予以綜合評價,判斷其再犯危險性高低,資為進一步決定其緩刑期間長短、應否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作為緩刑宣告之負擔或條件,以積極協助促成受判決者人格重建目的之實現。從而緩刑期間長短、是否併附加負擔或條件,乃至負擔或條件之寬嚴輕重,同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其他濫用裁量權等情事,即不得指摘為違法,以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共同正犯或同案被告間之犯罪情節、行為人情狀未盡相同,再犯危險性高低有異,基於處遇個別化原則,自不得以共同正犯或同案被告之緩刑期間長短或其所附加負擔或條件之輕重,執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