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契約意思表示未合致與主張被詐欺而締約二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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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契約意思表示未合致與主張被詐欺而締約二者不同
日期2026-07-0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被詐欺而締結契約者,在表意人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之前,契約仍為有效;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則自始未成立,二者之要件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原審一面認陳0發受詐欺而簽署系爭本票、系爭契約,一面又謂兩造並無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之合意,系爭契約不成立,其前後論斷,相互矛盾,非無可議。又原審固認系爭契約內容艱澀非陳0發所能理解,證人劉0頡、袁0輝與上訴人關於簽發系爭本票、設定系爭抵押權經過,及關於公證時在場人、代辦費分潤等節證述不可採,且陳0發無資金需求,其主觀上係配合系爭詐團所稱之辦案,相信審查完畢案件結束後就會返還財產之認知所為,惟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陳0發所為系爭借款之表示行為是否發生法律上效力?上訴人與系爭詐團有無關連?遽謂陳0發與上訴人無成立消費借貸意思表示之合致,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次按,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而言。此種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權外,將來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雖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已發生之債權,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原訂立之抵押契約依然有效。查系爭抵押權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4月9日(附表二誤載為103年4月9日),有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定?其擔保之範圍是否僅限於系爭借款、本票債權?能否以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即謂系爭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更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有無理由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其備位之訴應併予移審。末查,原審既認劉0頡與系爭詐團之行為間有緊密關係,劉0頡亦證稱陳0發係經由伊透過訴外人張0義找到上訴人願意借錢,究竟實情如何?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