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二筆土地同立一份租約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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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二筆土地同立一份租約之認定
日期2013-03-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平鎮市公所登記之系爭租約三七五耕地標的為系爭土地二筆,為兩造不爭之事實,則租賃雙方以該二筆土地共同書立一份租約,若無證據證明租賃雙方合意二筆土地之租賃權利義務係各自獨立,僅便宜將二份契約同書立於一書面上,則能否謂該二筆土地之租約係可分之租賃關係,自滋疑問。倘系爭租約租賃雙方就系爭土地二筆係共同租賃,其中任一方尚不得任意變更該租約為二個租約。縱出租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分割系爭土地,各自取得一四之二地號、六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並合意分別行使負擔系爭租約各自土地之權利義務,亦屬其內部約定,對外仍為共同出租人,系爭租約不當然發生分割為二個租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