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罰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與否為事實審法院裁量事項、共同正犯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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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罰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與否為事實審法院裁量事項、共同正犯追徵
日期2026-07-0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要旨
㈠刑罰之量定及緩刑宣告與否,均屬實體法賦予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其科刑輕重暨是否暫緩執行其附條件內容之審斷,倘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任意指摘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㈡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時,參照共同債務平均分擔之法理,即應平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