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收養認可應經法院審認裁定  法院應審酌當事人間有無收養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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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收養認可應經法院審認裁定 法院應審酌當事人間有無收養意思
日期2026-07-25類別家事類
內文
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要旨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明文規定。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法上契約,收養後將造成雙方親子、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故須當事人間有收養意思之合致。所謂收養意思,乃成立親子關係之意思,換言之,即創設社會一般觀念上所公認為親  子關係之意思,亦即當事人間有設定作為親子之精神上相互依存關係,始可認為有收養意思。是以,當事人間無收養之意思,僅係假藉收養之形式以達成其他目的,欠缺創設真正親子關係之意思者,自無發生收養關係之餘地,該收養應解為無效,法院亦不應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