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假扣押與否跟其後本案判決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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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假扣押與否跟其後本案判決有無理由
日期2026-07-25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61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足當之。又按假扣押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合於假扣押之要件,法院即得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至於相對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實體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本件假扣押程序所能審究。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其對抗告人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3號本案訴訟第一審判決,並經調閱本案訴訟全卷查核無訛,可認其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又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兩造108年12月間分居後,陸續將附表編號1、4、5價值合計5,077萬3,635元之不動產贈與抗告人之子乙○○、孫丙○○,另以2,200萬元出售附表編號2、3不動產予乙○○,1年後其資產除系爭債權外,僅餘存款、股票及保險計259萬6,605元,堪認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縱有不足,其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不足,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經核於法尚無不合。至相對人對抗告人之債權數額若干,核屬實體問題。抗告意旨謂相對人對伊債權至多為3,623萬7,748元,原裁定應予撤銷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