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關於拋棄繼承及能否主張撤銷等之相關判斷 | ||
|---|---|---|---|
| 日期 | 2026-08-07 | 類別 | 家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為其區別標準。債務人將財產轉讓予第三人,該第三人支付之對價縱不相當,仍不能認謂該轉讓行為係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無償行為。原審先謂連0鈺抛棄其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為無償行為,繼謂上訴人以系爭分割協議由連0慧取得系爭遺產,連0慧同意放棄對連0鈺之扶養費不當得利請求權。則就連0鈺以系爭分割協議由連0慧取得系爭遺產之行為,究有無對價關係,先後論列不一,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又上訴人未載日期之協議書記載:「之前因乙方(連0鈺)無力負擔連0東(目前已過世)之扶養費用,甲方(連0慧)同意全額負擔其相關生活支出」、「連0東為買受門牌號碼為○○市○○區○○路00號0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由連0東之弟弟連0忠(即甲乙之叔叔)擔任貸款保證人。甲方同意承擔連0東就系爭房屋尚未清償之貸款,倘日後有他人主張曾代連0東繳納系爭房屋貸款且經查屬實者,均由甲方負擔一切清償責任」、「因甲方承擔上開義務、責任,乙方同意於連0東死亡後,由甲方單獨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證人連0忠證稱:伊幫連0東代付貸款500多萬元,連0慧還給伊約3、400萬元等語。似見上訴人抗辯:連0慧就連0忠先前代墊之貸款業已清償3、400萬元,未清償部分及剩餘貸款亦由連0慧單獨付清,免除連0鈺之分擔義務等語,尚非全然無據。則能否謂連0鈺因而免除其應分擔連0東之債務,與連0慧取得系爭遺產無對價關係,亦滋疑問。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謂上訴人間所為系爭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