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假執行損害賠償之認定、舉證及有無時效等相關審認 | ||
|---|---|---|---|
| 日期 | 2026-08-09 | 類別 | 民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關於廢棄發回部分:
按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所定假執行損害賠償責任,係本案判決或假執行宣告嗣經廢棄、變更時,為衡平受執行人因先行執行所受損害而設,責任成立與否,胥視受執行人因假執行受有損害及二者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定之。又占有,乃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物於一定空間、時間上,已屬占有人實力支配範圍,並得排除他人干涉之客觀狀態;占有意思僅須有事實上管領之自然意思為已足,與法律行為之意思不同。而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或妨害者,得依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返還或除去妨害;占有人對標的物有無本權,與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係屬二事。查王0美2人於107年3月5日取得A2土地之占有,嗣因系爭假執行拆除A2土地之地上物,現實上對A2土地喪失占有,既為原審所認定。果爾,以王0美2人自107年3月5日起以地上物實際占有A2土地,因系爭假執行而對A2土地喪失事實上管領力之情況,能否認其2人喪失A2土地之占有,與系爭假執行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滋疑義。此攸關其2人依民法第9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請求交還占有、賠償損害要件之判斷,應予細究。王0美2人另主張因系爭假執行受有不能對原先占用A2土地使用收益之損害,是否毫無可採?非無詳予研求餘地。乃原審未遑究明上情,逕以前案第一審判決關於A2土地部分未命王0美2人交付占有,系爭假執行未解除其等就A2土地占有交付陳0霖3人,及兩造均無合法占用權源;暨未區分本權返還請求、占有保護請求與假執行返還、賠償請求之規範目的,即為王0美2人不利之判決,殊嫌速斷。王0美2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㈡關於駁回王0美2人之其餘上訴及林0錡4人之上訴部分:
按民法第963條所定1年期間,係就同法第962條占有保護請求權而設。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所定返還及賠償請求,係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嗣經廢棄或變更時,為回復因假執行所生給付、占有變動及損害而設,乃訴訟法上規定而兼具實體法性質之特種請求權,與民法第962條占有保護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屬有別,其消滅時效,自無民法第963條、第197條規定之1年、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原審本於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以前案第二審於109年11月25日廢棄第一審部分本案判決,王0美2人即於110年6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請求回復因假執行所生占有變動之狀態,並無罹於時效之情事,核無違誤。其次,當事人依確定前之第一審判決及其假執行宣告聲請假執行,縱嗣後本案判決經第二審廢棄或變更,亦非當然可推認其於前案起訴、攻防或聲請假執行時,即有故意以不實主張詐欺法院或侵害他人權利之意思;是否符合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仍應就各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行為分擔、損害發生及因果關係,依證據認定之。原審綜據全卷事證,合法認定林0錡4人聲請系爭假執行,難認有訴訟詐欺或共同侵權行為,王0美2人請求其等連帶賠償A1、B1土地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及未能舉證因假執行受損之附表一物品損害,均非有據。又前案第二審判決關於A1、B1土地占有之判斷具爭點效,陳0霖3人、林0錡因假執行分別取得A1、B1土地占有,致王0美2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應按土地面積及附近攤位租金基準分別計算其損害額。原審因以上揭理由,就此為兩造各自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聲明廢棄,均非有理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