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136條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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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136條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
日期2026-08-3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及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乃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既有要件不備或撤回聲請情形,即與未開始執行行為或未聲請者同,其已生之中斷時效應回復至未中斷前之狀態,以保護相對人之利益。另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為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所明定,旨在顧及實務上常有債權人僅為中斷請求權時效,而聲請執行,則於其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無實益等情形,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以利結案。執行法院依法逕行發給憑證或於原債權憑證上註記執行結果,交債權人收執時,執行程序即為終結,因而中斷之時效,應由此重行起算,此與民法第136條規定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二者並不相同。查陳0珍與上訴人均為B債務之連帶債務人,陳0珍於第4361號執行事件代陳0彥清償另案第45382號執行事件之債務,被上訴人乃於107年3月30日具狀表示其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聲請撤回第4361號執行事件,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被上訴人執以聲請第4361號執行事件之B債證,於其撤回後,執行法院似未換發債證或為任何執行無結果或執行費等註記。依上說明,能否謂被上訴人非無繼續執行意願而聲請撤回上開執行事件?其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時效是否仍視為中斷而重行起算請求權時效?自有究明之必要。原審就此未予細究,遽以被上訴人非無條件撤回執行,認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已屬速斷。次按我國民法對於消滅時效之中斷係採相對效力,即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所謂當事人係指致時效中斷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發生時效中斷之事由或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僅具相對效力,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對他債務人並不生效力,此觀諸民法第138條、第276條及第279條之規定甚明。連帶債務人陳0珍所為上開清償另案第45382號執行債權之行為與B債權有何關係?能否謂係上訴人清償或承認,或陳0珍承認被上訴人之B債權,縱認陳0珍承認該債務,能否謂亦生上訴人承認該債務或拋棄時效利益之效力?亦有疑義。上訴人主張其未承認該債務,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30日撤回第4361號執行事件,時效不中斷,其再於112年5月26日聲請B執行事件已罹於時效等語,是否毫無足取?攸關被上訴人得否以B債證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及B執行程序應否撤銷,自應釐清究明。原審未遑詳查審認,徒以上開理由,逕認B債權已生時效中斷之效力,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