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 標題 | 夫妻分居多年無共同生活事實,以之訴請離婚,是否有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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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11-07 | 類別 | 家事類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要旨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按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不以雙方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查兩造於民國85年9月20日結婚,育有3名已成年子女,並自97年2月4日起分居迄今,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婚姻僅徒具形式外觀,欠缺家庭生活之實質內涵;且自被上訴人於97年間離家後對上訴人所提離婚訴訟之前案經撤回上訴而終結後,仍持續分居迄今,並無相互關心聯絡或為修補婚姻裂痕之具體舉措,堪認兩造婚姻關係已生重大嫌隙,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上難以期待回復重新經營共同生活。兩造對於婚姻修復均無積極作為,縱上訴人曾發簡訊及未持前案判決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仍無助縫補兩造婚姻已生之破綻,兩造就婚姻所生破綻均有部分加力,各有可歸責之處。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與上訴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本於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兩造婚姻已生無法回復之破綻,且均可歸責,並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亦無理由矛盾,附此敘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