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票據法第22條依法律規定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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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票據法第22條依法律規定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之事例
日期2013-03-29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99台簡上第2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定有明文。所謂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乃指行使請求權已無法律上障礙而言,即無依法律規定不得行使權利之情形。查系爭支票係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予以扣押,致被上訴人迄發還之日止,均無法行使票據上權利,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就系爭支票對於發票人之權利,即處於不得行使之有法律上障礙之情形。原審本此見解,所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