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2條訴訟照顧義務及同法第159條之5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事訴訟法第2條訴訟照顧義務及同法第159條之5
日期2013-03-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3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為發現實體真實,並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乃於第二條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並得請求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本此立法意旨,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對涉及擬制規定之適用,而可能對被告產生無法預見之不利益時,即應善盡訴訟照顧義務,告知所擬制之法律效果,以促請注意,使被告能合法行使訴訟防禦權,兼顧被告對於裁判效力之信賴及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關於楊○凌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上訴人之辯護人已於第一審聲明異議,明確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上訴人實難預見於原審未再次聲明異議,會發生同意得為證據之擬制效果,原審未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擬制同意之法律效果告知上訴人,逕認上訴人及辯護人於原審對楊○凌警詢筆錄之證據能
力均不爭執,視為同意其有證據能力,致上訴人受無法預見之不利益,亦非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