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投票受賄指證被告行賄時仍須有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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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投票受賄指證被告行賄時仍須有補強證據
日期2013-03-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52號刑事判決要旨
又投票受賄者指證被告為行賄者,其犯罪類型屬對向性犯罪證人之屬性,但因自白受賄得邀減輕其刑之寬典,其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範之同一法理,仍應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