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平交易法第24條不正競爭之意涵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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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平交易法第24條不正競爭之意涵與適用
日期2013-03-3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3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係不正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及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斷。事業如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認已造成民事法律關係中兩造當事人間,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法條之適用。本件系爭調理機於市場上並無競爭上之獨特識別性,上訴人亦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攀附上訴人產品,或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故意引消費者誤認從事交易之行為;或被上訴人販賣3668調理機之行為,足以影響上訴人於市場上之競爭地位,乃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自無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