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與消滅時效之起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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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與消滅時效之起算時
日期2013-04-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要旨
又按當事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給付者,乃為形成之訴,須待法院為增加給付判決確定後,其就新增加給付之請求權始告確定發生,在此之前其所為相關給付之請求,僅屬對於他方當事人為變更契約內容之要約,尚無因此即認其已有請求權可得行使;而當事人據此規定為增加給付之請求,即就原來給付為量之增加,並無變更原來給付所依據之權利性質,則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仍依原來給付之性質定之,應自法院為該增加給付判決確定日起算,始符該形成判決所生形成力之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