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闡釋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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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闡釋與適用
日期2013-04-0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849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又上開規定所稱判決違背判例者,係指判決之意旨與最高法院歷來就具體案件中關於法令重要事項,為統一法律見解,所為補充法令不足,闡明法令真意,具有法拘束力之判例,有所違反而足以影響於原判決而言,始符上訴制度之立法目的。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理由書狀具體載明原判決有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