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判決法官所為判斷具獨立性對刑事判決之審認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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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判決法官所為判斷具獨立性對刑事判決之審認無拘束力
日期2013-04-0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00號刑事裁定要旨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審理之法官,綜合個案情節,本於法律確信作出判斷,除其法律見解應受最高法院判例之拘束外,並
不受何拘束,是以各承辦法官依據不同案件,作出不同判斷,其見解並不當然受其他法官之拘束。另案民事判決係該案承審法官就另案所為之判決,法官本得依據法律表示見解而為獨立審判,已難認屬新證據而得為再審之理由。是其所稱之新證據核與抗告人犯罪事實之待證事實間不具直接性,而欠缺再審證據所需之確實性,從形式上觀察,並不具備顯然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