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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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認定
日期2013-04-0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要旨
次查兩造雖不爭執系爭契約條款內容為被上訴人單方預先製作之定型化契約,然因系爭契約總價甚高,系爭工程亦屬繁雜,非一般業者所能承攬,而上訴人為一專業且頗具規模之廠商,顯然其非屬經濟弱勢之一方而毫無議約磋商能力者,當有能力本於專業知識、經驗評估其自身條件及獲利情形以決定締約與否,是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對於條款內容,非無磋商、變更之餘地。上訴人既非經濟弱勢之一方,且締約時已獲得完整資訊,自得本於專業知識、經驗評判締約與否,顯非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適用之對象,更無對上訴人顯失公平之情形,自無予以特別保護之必要。又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簽具系爭切結書,惟其仍有選擇簽具與否,或循其他法律途徑取回保留款之自由,亦或得要求保留部分具體金額之求償權利,非居於弱勢之一方,上訴人既已簽訂系爭切結書,依契約自由之原則,即應受其拘束。況要求上訴人切結保證就其所僱用之人、分包商、材料供應商、販賣商、勞工及其他有關團體及個體得向被上訴人及高工局求償權利,非必導致不利於上訴
人之結果,自難謂此部分內容係不合理,或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準此,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約定及系爭切結書內容有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情形而無效等情,洵無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