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員警行政檢查之證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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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員警行政檢查之證據評價
日期2013-04-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41號刑事判決要旨
查警員除為行政人員(特種行政人員)外,亦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衡諸犯罪之發覺,通常隨證據之浮現而逐步演變,可能原先不知有犯罪,卻因行政檢查,偶然發現刑事犯罪,是欲將此二種不同程序截然劃分,有時甚為困難。然而警員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或警察勤務條例等法律規定執行
臨檢、盤查勤務工作時,若發覺受檢人員行為怪異或可疑,有相當理由認為可能涉及犯罪,自得進一步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為拘捕或附帶搜索。或經被搜索人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所定之同意搜索。本件依警員盧○○之證言、卷附之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警方開始搜索前,已經上訴人事前同意,始行搜索,原判決已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又就證人A女證稱遭警搶包包云云,因與其所簽搜索同意書之內容有違,亦說明不足採信之理由。而上開搜索扣押筆錄亦已依規定記載徵得受搜索人即上訴人同意執行搜索之旨,並由上訴人親自簽名捺指印,即無不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