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8條想像競合犯之情形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事訴訟法第8條想像競合犯之情形
日期2013-04-2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31號刑事判決要旨
本院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如未依前引規定定得為審判之法院,而經先後判決確定,且其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時,得為審判之法院決尚未確定,應對該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提起非常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決並諭知不受理。再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犯罪事實之一部經提起公訴者,效力及於全部;且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三項所明定。故檢察官就想像競合犯之一部事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在尚未經實體判決確定前,如就想像競合犯之其他部分事實,另在不同法院重行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即屬不得為審判,依法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