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不法意識非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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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法意識非構成要件要素
日期2013-04-2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68號刑事判決要旨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以對犯罪構成事實有所認識且有實行之意願為已足,至不法意識並非故意之構成要素,縱違法性認識有錯誤,亦應循違法性錯誤之法理解決,不生阻卻故意成立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