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所稱之自白犯罪之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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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所稱之自白犯罪之情狀
日期2013-04-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53號刑事判決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前段規定:「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於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
述而言;倘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雖為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但必須所陳述之事實,即其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始足當之。若被告根本否認有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或其陳述之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而不能認為其所陳述之事實已經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者,即與單純主張或辯解有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別,自難認其已經自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