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乘機性交之情狀縱係被害人自己行為所致仍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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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乘機性交之情狀縱係被害人自己行為所致仍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
日期2013-04-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900號刑事判決要旨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設有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上訴意旨爭執被害人所飲酒之種類、被害人係酒醉或昏睡等情,均不能解免其乘機性交之刑責,自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