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被害人免除受僱人債務,僱用人是否於其受免除範圍內同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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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被害人免除受僱人債務,僱用人是否於其受免除範圍內同免責任?
日期2012-07-2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民事判決要旨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連帶債務如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與僱用人成立者,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對該連帶債務並無應分擔之部分,而債權人向有分擔部分之受僱人免除部分債務時,應參酌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範旨趣,認受僱人﹝應指僱用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僱用人於清償後,仍得向有分擔部分之受僱人行使求償權,則債權人向該有分擔部分之受僱人免除部分債務,將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