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鑑定證人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鑑定證人
日期2013-05-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62號刑事判決要旨
鑑定證人係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就使其依特別知識而對某事實陳述其判斷之意見上,與鑑定人無異;就其陳述已往事實上言,又與證人相似。又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法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法醫師
除檢驗及解剖屍體外,並賦予其鑑定死因之職責,則其於鑑定被害人死因後所提出之意見,可認係本於特別知識經驗而為,非單純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自可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