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315條之1之闡釋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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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315條之1之闡釋與適用
日期2013-05-2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要旨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明白揭櫫。且私人住宅,乃個人隱私生活、期待不受他人無端侵擾之核心領域,客觀上並一般具有門、窗、牆壁等足以遮蔽、阻隔外界視線之設備,堪認個人於室內之各項作息、舉止,並無對外公開之主觀意願;故私人於宅內之各項活動,通常觀念上本即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無論該室內活動有無關閉門、窗等以為遮蔽,或窗簾有無拉下,均不得作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定「非公開之活動」之判斷依據,應屬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