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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對向性正犯證人,仍須有補強證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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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2-07-30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5號刑事判決要旨
投票受賄者指證某人為行賄者之對向性正犯證人,雖非屬共犯(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證人之類型,但因自白受賄得邀減輕其刑之寬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參照),其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範之同一法理,仍應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