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債權人對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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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債權人對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日期2013-05-2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26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惟假扣押係屬保全程序,為避免程序稽延,而不能達到保全強制執行之目的。上開規定,應僅於債務人對於命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始有其適用。反之,在債權人對於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如賦債務人以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改為命假扣押之裁定時,將有使債務人利用此短暫之空隙隱匿財產之虞,應無許適用此項規定之餘地。準此,原法院審酌全案情節,認相對人之抗告有理由,於廢棄原裁定,改裁定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時,基於保全程序之目的,未通知再抗告人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至再抗告人所陳其他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或非保全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