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事誹謗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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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事誹謗罪相同
日期2013-05-2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於網路貼文「張某人前的甜言蜜語,畢恭畢敬,人後的卑鄙齷齪,更讓人對人性都失了信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該項文字,似難謂不足以使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則被上訴人上開行為,縱係出於過失,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審未審認被上訴人所為有無過失責任,徒以其無毀謗故意為由,認其無庸對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已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