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13條屬直接無形偽造與同法第214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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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13條屬直接無形偽造與同法第214條不同
日期2013-05-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要旨
偽造文書本有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之分,有形偽造,亦稱形式主義,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無形偽造,亦稱實質主義,係指有制作權人,以自己名義制作虛偽內容之文書,其情可分為兩種,一為直接無形偽造,即有制作權人故意自為記載虛偽內容之文書;一為間接無形偽造,即向有制作權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內所云之偽造,大都屬有形偽造,即偽造必須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是如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制作文書,或自己本有制作之權,則縱有不實之記載,或其所作之內容虛偽,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要難論以偽造文書罪。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其犯罪主體限於公務員,係屬直接無形偽造;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公務員雖亦可為該罪之犯罪主體,然限於非為不實登載之公務員為限,該罪不實登載之公務員應係受矇蔽或受愚之犯罪客體,係屬間接無形偽造,應與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係犯罪主體為明確區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