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幼童證述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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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幼童證述之評價
日期2013-06-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刑事判決要旨
性侵害犯罪案件具有隱密性,通常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在場,難免淪為各說各話,就年齡尚小之被害幼童,其所為證言,乃屬無具結能力之證言,雖非絕對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為其他證據之調查,以為取捨之依據。(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五○一號判例參照)。是幼童證言是否可信,仍有待補強證據資以綜合判斷,所謂補強證據,必須係與被害幼童指證被害之經過有關連性,但不具同一性之別一證據,始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如係與被害幼童之陳述具同一性(如轉述幼童證詞之傳聞供述),則不與焉。蓋幼童智力發展未臻成熟,易受暗示,供述難免有所缺失,如何機制性的確保性侵被害幼童證言之可信度,有學者倡議導入心理學鑑定被害幼童證言之信用性,以作為補強證據。本件被害人甲女(姓名年籍詳卷)於案發時年僅八歲餘,復屬中度智能障礙者,其陳述被害之細節,於警詢及第一審所述,復有部分不符,為原判決所認定,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對兒童乘機性交之犯行,除引用甲女之證詞外,另所援用之證人0000-0000A、0000-0000C(姓名均詳卷)等人之證言,則均屬其等轉述甲女陳述之傳聞供述,係與甲女之證詞具有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是則,上訴人是否確有甲女所陳述之乘機性交犯罪事實,自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以資判斷,乃原審未進一步詳予調查,為必要之論斷及說明,遽採為論處上訴人罪刑之基礎,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及判決理由欠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