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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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日期2013-06-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確認之訴,非補充給付之訴,又與給付之訴目的有異,權利保護之方法彼此亦不同,且確認之訴,有加強債務人任意履行之可能性,苟提起該訴,於當事人有利,亦不能認為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應許其提起,至其是否本得提起直接履行,或損害賠償之訴,則毋庸過問。又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係就證書之成立是否真正求為確認,亦即確認該證書是否由有權製作之人所作成,或為他人冒名製作,我國民訴律立法理由,固舉例如因證書破損,或因應時較久,恐將不能使用,則許行證書真偽確認之訴,然尚非僅以所列該等情形為限。原審囿於上開例示情形,逕謂本件上訴人未曾提及其所持系爭協議書有即將破損、或為舉證證明該證書真偽之證據方法恐因時間經過而滅失或難以調查、認定之情,則提起證書真偽訴訟,乏其必要性,亦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