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肖像權之侵害與刊登相片報導是否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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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肖像權之侵害與刊登相片報導是否構成侵害?
日期2013-06-1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肖像權係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肖像權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時,得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請求損害賠償。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之公開是否基於社會知之利益,及是否已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於媒體報導逾越上揭合理使用之基準,即屬肖像權之侵害。被上訴人僅係將上訴人上開所為據實作
成系爭報導,使用系爭照片於系爭報導並非偷拍,亦未將上訴人之照片加以變造、醜化,或以侮辱之手段,或移作其他不法使用,自已顧及上訴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應屬新聞自由之正當範疇,而未逾合理之使用範圍,且與公益無違,難認符合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侵害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又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肖像權乙節為有理由,亦無從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則其請求被上訴人刊登系爭道歉啟事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尤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