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之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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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之踐行
日期2013-07-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5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旨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以達刑事訴訟為發見真實並顧及程序公平、保障人權之目的。觀諸卷附湯吳美香警詢之錄音勘驗筆錄已記載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告知湯吳美香所享有之三項權利,湯吳○香雖稱其不了解何謂「律師」,惟員警已以律師是收錢幫你說話的人,你付錢給律師,律師就會替你辯護之白話方式反覆為其說明(見第一審卷(一)第一二三頁),顯見員警已依一般人客觀上皆能理解之用語盡告知之義務。員警嗣並就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之具體要件事實,對湯吳○香為實質之詢問,予其辯解機會,湯吳○香對員警之提問都能確切回答,甚至稱上訴人交付款項時口稱「拜託」即係指投票當日支持他、投票給他,並無不解其意之情狀,是該期日員警所踐行之程序並無礙其防禦權之
行使。故尚難僅憑湯吳○香空言其對「律師」無理解能力,遽予排除員警已踐行之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