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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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18條偏頗之虞
日期2013-07-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2號刑事裁定要旨
承審法官乃就有關抗告人性功能之鑑定,請依抗告人之身體狀況,其能否「天天在夜間與配偶發生性行為後,於同一夜間與其他女子再度發生性行為」此一待證事項,經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據其復稱目前科學技術,無法鑑定,另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則稱該院因機器報廢無法鑑定,有各該醫院函文附卷可按,則承審法官已就相關性功能之鑑定函詢上開醫院,縱未依其聲請另進行所稱「製造精液的能力」之鑑定,亦難認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