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二重買賣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二重買賣
日期2013-07-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9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後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對前買受人為請求,前買受人不得以其與前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