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法定程式要求,判例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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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法定程式要求,判例之闡釋
日期2012-07-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54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刑事訴訟法對於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本即有案件之禁止及理由之限制,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則係專就第八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包括更審維持在內)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之上訴理由嚴格限制,亦即其上訴理由須以該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事項為限,此係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上訴理由一般限制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而為適用。其中第三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當係指第二審判決意旨違背除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等規定相關之判例以外之其他判例而言,以符合嚴格法律審之法旨。而所謂判例,係指就本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已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判例編成之程序所選編之判決先例,至於未選編為判例之裁判意旨,於個案審判上如認所持法律見解具有參考價值固得予以引述,但其並非上開法文所指得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判決違背「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