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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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意涵
日期2013-07-2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係為保護性自主權法益而設,性交必須絕對「尊重他方之意願」,除出於所列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手段外,尚包含其他方式,祇要違背他人之意願,罪即成立。而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即足當之。至於雙方是否關係親密、曾否發生性交接觸,或被害人於遭受侵害時曾否喊叫、以肢體抗拒,或其身體有否受傷、衣物是否遭撕毀等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