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被告之辯護依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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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被告之辯護依賴權
日期2013-08-0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被告在訴訟上有依賴律師為其辯護之權,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所衍生之基本權,旨在使被告充分行使防禦權,俾與控方立於平等地位,而受法院公平之審判,一般稱之為辯護倚賴權。本件被告雖於第一審法院初訊時曾稱認罪等語,惟其當日受訊時並無辯護人在庭提供其法律上協助,被告之防禦權能否謂充分行使,已有疑義。何況,細繹當日訊問時,被告猶主張其只有掐被害人三秒鐘,並主張其警詢自白是受員警誘導教唆,則被告當時是否確有認罪之真意,亦屬可疑。況且審酌被告嗣於該院訊問時,均否認有殺人犯意,是被告上揭「認罪」,既非在其防禦權受保障下所為,難謂產生自白之法律上效果,檢察官上訴意旨(三)持以指摘,尤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