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限制出境處分及加具保證金條件為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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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限制出境處分及加具保證金條件為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
日期2013-08-1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75號刑事裁定要旨
按限制出境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與具保、責付同屬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故是否限制出境、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是否有條件解除限制出境,如加具保證金條件替代限制出境,所加具保證金額之酌定,俱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審酌之事項,其必要性之裁量如與比例原則無違,即不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