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67條之聲請回復原狀制度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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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67條之聲請回復原狀制度旨趣
日期2013-08-1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04號刑事裁定要旨
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乃救濟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等法定期間之程序,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