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假處分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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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假處分之管轄法院
日期2013-08-1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假扣押之聲請,專屬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此於假處分之聲請準用之。該所謂本案管轄法院,除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外,係指訴訟已繫屬(本案訴訟繫屬後)或應繫屬(本案訴訟繫屬前)之第一審法院而言。受理該假處分聲請之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誤認有管轄權而為實體裁定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意旨,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廢棄原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自明。又依訴訟之性質或其標的之價額或金額為標準而定第一審法院管轄誰屬之事務管轄,此出於各級法院之職務功能而劃分,與法院之審級制度有密切關係,涉及公益,亦具有專屬、強行性質,不許任何變更。